健康的定義:1948年WHO
1. 健康不僅是疾病或羸弱之消除,也是身體、精神與社會的完全健康狀態。(全人健康)
(1) 身體健康: 即生理健康,係指身體各器官、系統都能正常運作。
(2) 精神健康: 即心理健康,指個人能體認自己的潛能、應付生活壓力、有效地工作,並對其社區做出貢獻。不僅限於沒有精神障礙而已。
(3) 社會健康: 即社交健康,指個人能與他人和諧相處,並能與社會制度與道德觀念相契合。
2. 宣示健康為基本人權。
1978年 阿瑪阿塔(Alma-Ata)宣言:
(1) 目標: 西元2000年,各國能達到"全民均健 (Health for All)"的理想。
(2) 宗旨:提供可接近(accessible)、可接受(acceptable)、可利用(available)的保健服務。
公共衛生: 1923年 Charles Winslow
1. 定義: 透過組織社區資源,為公眾提供疾病預防和促進健康的一門科學與藝術。
(1) 目的: 預防疾病、延長壽命、促進身心健康、增進工作效能。
(2) 途徑: 經由社會的力量,組織醫護事業及發展社會機構。
(3) 範圍: 環境衛生、傳染病管制、個人衛生教育。
- 健康服務:包含衛生教育、早期診斷及預防治療,其中以衛生教育最重要。
- 環境衛生:包含環境衛生及傳染病管制,其中以環境衛生最重要。內容涵蓋飲水衛生、汙水處理、垃圾處理、病媒管制、房屋衛生、食品衛生及公害防治。
- 輔助業務: 衛生教育、醫療業務、生命統計等。
(4) 最終目標: 保證社會上每個人都有足以維持健康的生活水準,與實踐其健康、長壽的權利。
Referenc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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